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38號聲請人 蔡東 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東原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3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該案件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未經宣告沒收,爰聲請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4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案經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因扣押物已隨卷併送檢察署執行,該等物品是否應沒收,應由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認定處理,如非應沒收之物,則已否起訴,有無扣押必要,均屬偵查權限,依法自應由執行檢察官處理,法院斯時已非審理機關,尚無勘驗證物或確認應否沒收之問題,而審理法院亦非執行扣押單位,對該扣押緣由,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置喙,更無從確認該物品與扣押清冊是否相符,倘逕向法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即難謂有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9號、97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固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惟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則應由檢察官以命令(處分)為之,待檢察官為處分後,如受處分人對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始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之上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1日以99年度易字第9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8月16日以100年執字第9834號案執行結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21日雄檢 瑞崎 100執9834字第84790號函文影本附卷可稽。是該案已非繫屬於本院,聲請人遭扣押之物品是否有留存或發還之必要,自應由檢察官加以審酌後以命令(處分)為之,非本院得以審酌。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自不能准許。至聲請人如對檢察官之扣押物發還處分有所不服,應針對該處分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而非另向法院聲請發還扣押物,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壹支│├──┼──────────────────────┼─────┤│2│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3│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4│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5│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6│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7│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8│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9│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10│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11│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00)│壹支│├──┼──────────────────────┼─────┤│12│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00000)│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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