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金家豪 再審被告 洪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1月24日第二審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熊祥雲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哲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