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 廖秀枝 原告 李萬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柏融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13,86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2,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