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 許水生
許麗能 許天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關於股票數量「1股」之記載,應更正為「1張(1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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