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抗告人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許水生 等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三龍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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