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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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許水生
許麗能 許天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參照)。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與被繼承人 許深生 為夫妻,並未育有子女。許深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被上訴人乃許深生手足,與伊共同繼承,卻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許深生所留遺產。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許深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原判決依上訴人之聲明,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此有原審法院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上訴人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且不能補正,爰依法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63條、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三龍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麗鳳附表一:被繼承人許深生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金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或數量││├──┼────┼───────────────┼───────┼───────┤│1│未辦保存│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后湖│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二│││登記建物│51號建物││之比例分別共有│├──┼────┼───────────────┼───────┼───────┤│2│土地│金門縣○○鄉○○段○○○○號土地│1/2│同上│││││││├──┼────┼───────────────┼───────┼───────┤│3│土地│金門縣○○鄉○○段○○○○號土地│1/2│同上│││││││├──┼────┼───────────────┼───────┼───────┤│4│土地│金門縣○○鄉○○段○○○○號土地│1/2│同上│││││││├──┼────┼───────────────┼───────┼───────┤│5│土地│金門縣○○鄉○○段○○○○號土地│1/2│同上│││││││├──┼────┼───────────────┼───────┼───────┤│6│土地│金門縣○○鄉○○村段○○○號土地│1/2│同上│││││││├──┼────┼───────────────┼───────┼───────┤│7│存款│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新臺幣(下同│由兩造按附表二││││0000000號)│)130萬5,470元│之比例分配│├──┼────┼───────────────┼───────┼───────┤│8│存款│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248萬元│同上││││000000000號)│││├──┼────┼───────────────┼───────┼───────┤│9│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1,980元│同上││││58號)│││├──┼────┼───────────────┼───────┼───────┤│10│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5,347元│同上││││63號)│││├──┼────┼───────────────┼───────┼───────┤│11│存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79102│1萬4,552元│同上││││14787號)│││├──┼────┼───────────────┼───────┼───────┤│12│股票│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張(誤繕為1股│應予變價,所得│││││,已裁定更正)│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分配│└──┴────┴───────────────┴───────┴───────┘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原告鄭寶端│1/2│├──┼─────┼─────┤│2│被告許水生│1/6│├──┼─────┼─────┤│3│被告許麗能│1/6│├──┼─────┼─────┤│4│被告許天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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