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貴仕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丁字第848之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301號、第6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貴仕(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6罪)、6月(4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
106年執更丁字第848號之1執行,且均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裁判書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本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內容為之,其所為執行之指揮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聲明異議,然其異議意旨內並未說明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從而,其所提起之本案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