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陳瑞成 被告 黃誠德 上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2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