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吳道昌 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5年7月4日報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8頁、第139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1屆第10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3條,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更正為如附表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6年11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061247421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