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璋選任辯護人陳俊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