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君 被告 陳志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雄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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