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君 被告 陳柏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0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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