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簡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嘉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九行第一字以下所載「折算標準,以示懲戒」,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案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9行第1字以下所載「折算標準,以示懲戒」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