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丁青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丁青州│台北富邦商│103年7月20日│8,500元│CA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