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謝禎曄
謝汝惠 謝汝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許孟庭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救字第43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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