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聲明人 龔宥任
龔羽潔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詹正興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詹正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03年9月5日死亡,聲明人龔宥任、龔羽潔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詹正興於103年9月5日死亡,此有聲明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證,惟查聲明人龔宥任、龔羽潔二人係被繼承人之姐 詹月裡 之子女,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且聲明人顯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無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故依首揭法律規定,聲明人二人對於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二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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