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 黃嚴素芬 代理人 高佳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鈴絜 │華南商業銀│103年7月5日│70,400元│HD0000000│││││行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