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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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 高秀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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