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富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
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