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1月4日入監執行,業於112年10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