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游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志炫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遺產清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審酌原告起訴是否合法。又原告本件僅訴請分割存款,然並未說明被繼承人 游阿全 之全部遺產狀況,尚難認定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游阿全之全部遺產,自應補正被繼承人游阿全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之對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51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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