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主文甲○○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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