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誹謗
主文甲○○散佈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