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誠

被告 劉俊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26,288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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