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69號
原告 陳志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靜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靜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5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