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游豐維 被告 葉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540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1│29,308元│自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自95年2月11日起至清││││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