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進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
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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