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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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吳飛平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楊豐茂 被告 邱素娟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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