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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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儒滋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98年度偵字第1336號、98年度偵字第1337號、98年度偵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儒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張耀宇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