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347號
原   告 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32,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596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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