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
一、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原告前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嗣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調解不成立,應行通常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2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