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28號
原 告 羅文玲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