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羚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
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