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債權人 李佩欣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張凱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金額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590號調解筆錄可為執行名義,得據以強制執行,請釋明重複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依據。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