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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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權人 李佩欣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張凱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590號調解筆錄可為執行名義,得據以強制執行,請釋明重複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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