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2號抗告人勝昌陶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抗告人 陳國永
陳朝富 相對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92號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勝昌陶瓷有限公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994,446元不服;抗告人陳國昌與陳國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731,088元不服;抗告人陳朝富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3,828,088元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各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各組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