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光宏因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高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2.10│96.12.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604、7040、8287│6604、7040、8287、││││、9145號│91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99年度上訴字第13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3.31│99.3.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99年度上訴字第137│││決││號│號│││├──────┼─────────┼──────────┼──────────┤││判決│99.03.31│99.03.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87號│執字第18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