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住丁○○住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福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住丁○○住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