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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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蔡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