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丁○○(即 沈振龍 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沈振龍之承受訴訟人)乙○○(即沈振龍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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