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湯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