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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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票據利得償失請求權事件,
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
度中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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