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票據利得償失請求權事件,
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
度中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