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4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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