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