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之價額依公告現值為新台幣
(下同)258,700元(650元/平方公尺398平方公尺),原告主
張被告無權佔有系爭土地面積約2/3,是核定為172,467元(258,
700元2/3),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