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孟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孟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訂購商品品項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沈孟蓁明知其初始即無意支付網路購物之款項予網路購物電商平台,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持用其不知情之父 沈茂松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如附表所示之IP位址連結登入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以下簡稱富邦媒體科技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網」網站,以其本人名義於該網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在該網站訂購網頁上,輸入其所申辦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卡號,作為支付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之款項,致使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沈孟蓁有付款購買上開商品之真意,而於附表所示商品送達日期,以宅配方式送交上開商品至沈孟蓁所住之位於新竹市經國路二段之社區。沈孟蓁於貨物均配送完成後,復分別向附表所示之刷卡銀行稱各筆款項係遭盜刷,各該銀行即因信用卡持用人否認有該等交易而將各該款項列為爭議款而扣回各筆支付予富邦媒體科技公司之款項,致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受有損害,沈孟蓁即以上揭方式詐得附表所示財物。
二、案經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供述證據及卷內以其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及辯護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而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三、本院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辯稱:這些商品不是我訂購的,會不會是有人用我的手機訂購,而且我的信用卡是被盜刷的,商品寄送單記載的地址與我的地址不相符,我住的是客雅里,很多收件也不是我,為何警衛室代收,顯然社區管理有問題云云。
辯護人亦為被告利益辯稱:起訴書附表所記載的登錄IP位址有11個,但是否確實是由被告使用上網,並無證據,且依照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提供之資料,收件人大部分為「 陳惠玲 」、「 林嘉欣 」,還有「王彩鳳」,收貨地址記載「新竹市○○路○段000號19A8F」,而非被告真實之住址「新竹市○○路○段000號之17號8樓」,且簽收人都是社區收發章,再依照社區回函,該社區顯然只要憑磁扣即可以領取包裹,無證據證明係被告自己領取包裹,現今科技發達,如果有人知悉被告手機號碼、信用卡號碼,確實有可能冒名訂購及盜刷信用卡,被告所辯並非無稽等語。惟查:
(一)附表所示之商品,確為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富邦媒體科技公司經營之「MOMO購物網」上所訂購,有下列證據可證:
1、附表所示之商品,係客戶名稱為「沈孟蓁」之人,於「MOMO購物網」購物平台上,提供帳號即身分證字號、密碼完成後登入,始能進行消費,該等商品先後配送至客戶指定之地址即「新竹市○○路○段000號19A8F」,其登記電話為0000000000等情,業據證人 王儷儒 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3至18、331頁)。
2、依據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遭詐騙商品明細一覽表(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9至32頁)、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被告沈孟蓁於107年7月至11月間所有交易紀錄資料(見本院易字卷第53至70頁)亦可知,各該商品之訂購人即「客戶」均係「沈孟蓁」,登記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附表編號1至51商品收貨聯絡電話登記為「0000000000」,登記地址為「新竹市○○市○○路○段000號19A8F」,附表編號52至75之商品收貨聯絡電話登記為「0000000000」,各商品收貨地點均為「新竹市○○市○○路○段000號19A8F」,各次均係使用信用卡付款(使用之發卡銀行信用卡及卡號詳如附表所示)。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證人即被告之父沈茂松申辦供被告持用一情,已經證人沈茂松於警詢、偵訊時證稱略以:0000000000門號是我女兒沈孟蓁在德國時跟我說他要返國,請我以自己名義辦門號給他用,我辦好之後就把該門號sim卡寄去德國給他等語(見士林地檢偵卷第9至12、331頁),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2日法大字第107143101號書函檢附基本資料查詢(用戶門號:0000000000、用戶名稱:沈茂松)、承辦人年籍資料、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份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偵卷第265至274頁)。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於107年6月26日親自申辦,有亞太電信(行網)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電話號碼:0000000000)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偵卷第8頁)。
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107年間我父親申請給交我使用,該手機沒有遺失、也沒有提供他人使用(見士林地檢偵緝卷第36、37、39頁反面)。
於準備程序時稱:0000000000這支電話是我在國外時我父親辦給我用的(見本院易字卷第129頁),0000000000也是我去辦,但沒什麼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
4、再依卷附之IP通聯調閱查詢單103紙(見士林地檢偵卷第33至135頁),比對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遭詐騙商品明細一覽表上所載訂購人訂購時之IP位址,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實於附表所示各商品之訂購時間,有透過各該IP位址上網之紀錄,互核相符。
5、而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以刷卡之方式支付款項,且分別係使用被告所申辦之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一情,除有上揭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於109年3月2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被告於107年7月至11月間所有交易紀錄資料外,復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4日北富銀金安字第1070005844號函檢送函列信用卡卡號498713******0606於107年6月1日至8月1日間之消費明細及商店回覆之訂購資料(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37至16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107年12月22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712170001號簡便行文表檢附信用卡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及簡訊發送資訊(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63至168頁)、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21日王道銀0000000000號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暨簽帳金融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107年7月20日至8月30日之交易明細(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69至176頁)在卷可稽。
6、則依照上開證據可知,登錄成為「MOMO購物網」之會員,須輸入基本個人資料,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附表所列之各筆於「MOMO購物網」之消費紀錄,均係被告於「MOMO購物網」申設之帳號所消費,部分收貨人雖非記載被告之名,然收貨地址均係記載與被告於「MOMO購物網」登錄時所記載之地址相同,即為被告之現居地(此詳如下述),且送貨聯絡電話,均係留存被告所持用之電話,消費方式均係以被告所持用之信用卡付費,及依上開IP位址資料,益徵該等消費確實係透過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訂購。
7、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⑴.被告雖辯稱其手機被盜用,然其於偵查中已經稱該手機門
號係其所持用,且未有遺失狀況等語如前,其雖又於準備程序時稱:該手機門號是我在國外時我爸爸幫我申請的,寄sim卡到德國給我,我不知道該sim卡有無給不明人士複製偽造,我也懷疑我家鑰匙可能遭人惡意複製,因為我之前回家發現我的鑰匙插在門上,我懷疑有人複製我家鑰匙偷取我的sim卡跟信用卡資料去網購消費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9、131頁),然被告又無法具體說明其門號是否有除本案上網消費以外遭其他盜用、或突然產生鉅額通話費用之情形,且倘若已經多次懷疑有人入侵,何以不曾報警,再依被告所述,何以入侵者未竊取其他財物,僅「複製sim卡及信用卡資料」,被告不僅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其空言所辯亦顯然與常情不符。
⑵.被告雖又辯稱收件地址並非其住址,也不知道是誰去領包
裹,然被告所居住之社區,包裹之領取係電腦系統作業,住戶以門禁磁扣作為領取包裹之識別;櫃台保全等人員收到包裹、信件後,依物件上之住址輸入系統並感應條碼,電腦會自動發送簡訊通知住戶領取,並且列印標籤貼於住戶信箱通知領取,住戶出示感應磁扣或掃描手機app條碼,保全會取出對應物品,當面與住戶確認後交付等情,有布達佩斯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7日(108)布達字第108100701號函檢附107年6月30日至107年7月30日住戶領取之紀錄(見士林地檢偵緝卷第75至77頁)及布達佩斯社區管理委員會109年10月14日(109)布達字第1091014001號函檢附新竹市○區○○路○段000○00號8樓領取掛號信件、包裹記錄及布達佩斯社區工作服務人員107年7月份值勤表(見本院易字卷第149至153頁)在卷可參。
雖被告住址係「新竹市○區○○路○段000○00號8樓」,然各該商品指定寄送之地址即「新竹市○○路○段000號19A8F」,該535號即為被告所居住之社區,各該商品均有完成配送,除有上揭卷附之一覽表、住戶領取紀錄外,亦有部分配送收執聯在卷可參,而新竹市○○路○段000號17號8樓與新竹市○○路○段000號19A8為同一地址,但19A8之正確編號為A19-8F,該編號為大樓棟別分辨一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9月18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20109號函檢陳之偵查報告(見士林地檢偵緝卷第65頁)在卷可參,佐以前揭被告所居住○○區○○○○○○號信件、包裹紀錄資料可知,被告於該處地址「535之17號8樓」前確實註記有「(A19-8F)」,雖與「19A8」之記載方式不盡相同,然該編號既然僅係內部棟別之辨識碼,縱使數字與英文字母排列前後有異,顯然櫃台值班人員仍能加以辨識,貨物派送人員始能順利送達,該社區亦能將該等商品確認為「535之17號8樓」住戶之包裹並依上述之方式通知住戶領取,則被告所辯顯不足憑採。
況被告於審理時曾稱:A19棟8樓是對的,19A8那些我不承認,但我都會寫535之17號8樓,因為A19棟8樓只有大樓內部人知道,外部人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43頁),則該「棟別識別碼」既然難為外部人所知悉,倘若僅係一般偶然知悉被告信用卡資料、且剛好複製到被告sim卡之人,又如何能得知該社區內部識別碼,並以此作為商品寄送之登錄地址,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難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⑶.被告雖又辯稱其信用卡是被盜用,並稱是收到帳單後才驚
覺云云。然本案確有以被告所申辦之富邦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王道銀行信用卡消費,已如前述,其中富邦銀行部分,被告曾於107年4月11日向該行申請刷卡交易以E-MAIL通知之服務且無限定金額,設定通知之E-MAIL為「MENGCHEN.S0000000IL.COM」一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北富銀金安字第1090001565號函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85頁),中國信託銀行部分,於該行之國內交易刷卡消費,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之交易會發送簡訊通知,發送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等情,亦有中國信託銀行109年5月5日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13至115頁),且上揭設定通知之E-MAIL,核與被告親自向亞太電信申辦門號時,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所留存之E-MAIL相同(見士林地檢偵卷第276頁),堪認該E-MAIL確實為被告所使用。
則依上開資料可知,使用被告所申辦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每筆消費均會發送通知至被告E-MAIL信箱,使用被告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滿5000元以上交易會發送簡訊通知至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比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107年12月22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712170001號簡便行文表檢附之交易紀錄及簡訊發送資訊,確實曾就以被告之帳戶於「MOMO購物網」上之「107年7月9日17:28之刷卡消費金額5990元」,「107年7月17日22:31之刷卡消費金額8987元」、「107年7月18日00:04之刷卡消費金額5390元」、「107年7月18日00:18之刷卡消費金額9573元」、「107年7月18日00:45之刷卡消費金額28185元」即時發送通知簡訊。從而,倘若各筆交易確實係遭他人盜刷信用卡,被告顯然可以在卡片遭盜刷同時,知悉此事實,何以未第一時間停卡並報警處理,甚至稱是在收到帳單時始發現有如此多筆遭盜刷之款項,其所述已與常情有違。
況他人倘若有意盜用被告之信用卡訂購商品,顯係為取得商品滿足一己之私慾,且無欲支付商品款項,盜用者何以不寄送到自己或利用熟識之友人地址收貨,反而指定被告之住處為寄送地址,況被告所居住之社區,要至櫃台領取保全或工作人員代收之包裹、信件,須住戶持磁扣或以手機app作為認證始能領取一情,已如前述,辯護人雖辯稱於此狀況下非被告之人亦有可能領取包裹,然依照附表所示之訂購內容及上揭被告社區函覆之住戶領取紀錄可知,於7月間送達至被告住址之包裹數量甚多,如係盜用他人信用卡、帳戶密碼之人,何以須甘冒風險,再持可能是非法取得之磁扣或以其他不法方式,頻繁出現在遭其盜用之被害人之社區櫃台領取包裹,而冒著隨時有可能遇到被害人本人遭發現之風險?被告及辯護人所辯顯然不合常理。
8、則本案附表所示之商品,既係由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登錄被告於「MOMO購物網」申設之帳號,以該帳號訂購商品後,使用被告所申辦之會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之信用卡消費,並指定寄送地址為被告住處,留存之送貨聯絡電話亦為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堪認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被告自行上網訂購甚明,被告所辯均無足憑採。至辯護人雖稱收貨人僅有部分為被告名字,其他均非被告名義等語,然收貨人本係訂購者於填寫送貨地址時,一併填寫,訂購人與收貨人本來就有可能係不同名義人,或可能基於贈與或代購等各種不同原因,即會發生收貨人與訂購者不相同之情形,本案被告何以要填寫他人名義作為收貨人,卷內並無資料足以認定,然此尚無礙於依上開證據資料足以認定附表所示之商品確為被告所訂購之事實,併予敘明。
(二)被告確有就附表所示之各筆交易,事後向各該銀行聲明係信用卡遭盜刷,而各該發卡銀行即扣回支付予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各筆款項,有下列證據可證:
1、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1日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台北富邦銀行107年7月26日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配送所收執聯、配送聯各1份(見士林地檢偵卷第229至255頁)
2、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2日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爭議帳款通知、台北富邦銀行107年7月26日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配送所收執聯、配送聯各1份(見士林地檢偵卷第257至262頁)。
3、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8日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電子郵件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8月17日聲明書、配送所收執聯、配送聯各1份(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87至220頁)。
4、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聯邦銀行扣款通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8月17日聲明書、配送所收執聯各1份(見士林地檢偵卷第2554號卷第221至227頁)。
5、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2日重大事件通報紀錄表、電子郵件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收單系統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王道銀行107年8月17日簽帳金融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暨宅配單號:000000000000之配送所收執聯各1份(見士林地檢偵卷第179至185頁)。
6、且亦經證人王儷儒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在卷。
(三)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其無欲支付所購物品之費用,仍至「MOMO購物網」訂購附表所示商品,令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確有消費購買之意,而出貨至被告指定處所,被告即於事後向各發卡銀行聲明係信用卡遭盜刷,各銀行並扣回原支付予富邦媒體科技公司之款項,致富邦媒體科技公司受有損害,被告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主觀上亦有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且致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受有損害,其上揭詐欺取財犯行至為明確,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自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查被告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至「MOMO購物網」訂購附表所示商品,嗣後再分別向刷卡銀行訛稱係遭盜刷,可認係在密接之時、地為前揭犯行,且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竟以上開方式自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所經營之「MOMO購物網」詐取財物,所為實值非難,且行為後猶未能體認其所為於法有違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情節、手段、所詐取之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暨衡酌依照卷內事證可知之被告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所詐得如附表訂購商品品項欄所示之物均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雖辯稱其已經將款項給付予各該銀行云云,然富邦媒體科技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已稱被告並未賠償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所受損害,且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王道銀行亦均函覆稱本案如附表所示各該消費款項,係被告主張盜刷之款項,被告並未支付予銀行等情明確,被告所述無足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訂購時間訂購之IP地址訂購商品品項商品價值訂購人使用之信用卡號商品送達日期1107年6月30日17時58分許101.12.211.95【Udilife】加大通用型洗衣機防塵套/掀式224元沈孟蓁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07年7月3日2107年7月2日1時50分許101.12.208.124【妙管家】霉菌殺手去霉劑(750g)107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3日3同上同上【3M】波浪型專業牙刷-小刷頭47元同上同上同上4同上同上【我的美麗日記】蝸牛全效白金面膜4入(M)189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2日5同上同上【CareShe可而喜】除霉大師-大空間*1入380元同上同上同上6同上同上【多益得】高科技除鏽靈(250ml)199元同上同上同上7同上同上【PALMERS帕瑪氏】亮白柔潤沐浴乳400ml(添加天然萃取的玫瑰果油)252元同上同上同上8同上同上【美國沛特斯】有機成份忍冬玫瑰潔淨沐浴乳(90ml/3oz)55元同上同上同上9同上同上【innisfree】蘋果籽卸妝棉67元同上同上同上10同上同上【亞培】全能易揉COMPLETE全效保養液360ml*2+60ml*2520元同上同上同上11同上同上【Elastine】甜蜜愛戀奢華香水護髮膜200ml(戀愛奢華香水)199元同上同上同上12同上同上【innisfree】我的真萃小黃瓜面膜33元同上同上同上13同上同上【innisfree】我的真萃茶樹面膜33元同上同上同上14同上同上【innisfree】我的真萃玫瑰面膜33元同上同上同上15同上同上【KRAUTERHOF德國草本莊園】金蒜牛蒡控油健髮洗髮精(500ml)249元同上同上同上16107年7月2日1時53分許同上【巴麗維亞】 狄安娜 (雙人100%天絲全舖棉四件式兩用被冬包組)2,080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3日17同上同上【樂活e棧】山藥水晶餃(10顆/盒共2盒)521元同上同上同上18107年7月2日9時38分許49.216.240.99【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27元同上同上同上19107年7月2日9時41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47元同上同上同上20107年7月2日10時16分許同上【TRUNEY】PAMPVERISCAN財富女神金條1公克2,380元同上同上同上21同上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397元同上同上同上22107年7月3日10時52分許101.12.210.22【ASUS華碩】E203NA11.6吋筆電-甜心粉(N3350/4GB/32GB/W10)6,990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4日23107年7月3日12時26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x24,594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5日24107年7月4日15時14分許101.11.34.54【TRUNEY】PAMPVERISCAN財富女神金條2.5公克4,610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6日25107年7月5日2時22分許180.204.167.50【優若美】隱形痘痘貼(綠色48圓)170元同上同上同上26同上同上【優若美】隱形痘痘貼(24痘)97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5日27同上同上【理膚寶水】舒緩保濕高效潔顏慕斯(150ml)590元同上同上同上28同上同上【中衛】酒精棉片(加厚型紅1盒入)85元同上同上同上29同上同上【理膚寶水】全護清爽防曬噴霧SPF50PA++++(75ml)815元同上同上同上30同上同上【台裕】潔鏡生理食鹽水單瓶(500ml/瓶)35元同上同上同上31同上同上【理膚寶水】全護妝前防曬醫美獨家組(67折)888元同上同上同上32同上同上【泰山】特級歐式蔬菜油0.5L42元同上同上同上33同上同上【理膚寶水】多容安化妝水舒緩保濕組1,087元同上同上同上34同上同上【優若美】隱形痘痘貼(綠色48圓)167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6日35107年7月5日12時34分許同上【理膚寶水】多容安極效舒緩修護精華乳清爽型40ml(敏感肌推薦)900元同上同上同上36同上同上【新東陽】海苔肉鬆255g276元同上同上同上37同上同上【康樂保】康惠爾親水性敷料3533人工皮10X10CM薄(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554號)93元同上同上同上38同上同上【3M】人工皮親水性敷料-90020TPP-3199元同上同上同上39同上同上【三浦太郎】超細纖維極致舒柔壓縮枕/1入(快速到貨)299元同上同上同上40同上同上【絲花】極柔化妝棉(66片/盒)81元同上同上同上41同上同上【Za】旋轉眉筆0.17g180元同上同上同上42同上同上【MUJI無印良品】PP水盆/白140元同上同上同上43同上同上第一石鹼中性濃縮柑橘精油洗碗精250ml79元同上同上同上44107年7月5日19時許同上【桂格】美味大燕麥片-麥芽牛奶45g*5入75元同上同上同上45同上同上【Dr.AV】RP-51CHIMEI奇美LCD液晶電視遙控器205元同上同上同上46同上同上【KINYO】晶片讀卡機(KCR350)199元同上同上同上47同上同上【innowatt】MFi蘋果認證NewiPHONELightning充電傳輸線(1米白圓線)351元同上同上同上48107年7月5日19時33分許同上【桂格】美味大燕麥片-麥芽牛奶45g*5入75元同上同上同上49同上同上【Dr.AV】RP-51CHIMEI奇美LCD液晶電視遙控器205元同上同上同上50同上同上【KINYO】晶片讀卡機(KCR350)199元同上同上同上51同上同上【innowatt】MFi蘋果認證NewiPHONELightning充電傳輸線(1米白圓線)351元同上同上同上52107年7月8日13時59分許175.96.83.243【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47元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07年7月10日53107年7月8日14時6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47元同上同上同上54107年7月9日11時58分許101.8.161.153【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4,594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12日55107年7月9日16時41分許同上【無塵氏】柑橘去污廚房亮光布83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10日56同上同上【無塵氏】壓紋除塵紙(20抽*3包入)134元同上同上同上57同上同上【無塵氏】抗菌亮光布超值組10入-3款任選(送無塵氏靜電除塵拖把1拖20布)570元同上同上同上58同上同上【Neutrogena露得清】水活保濕面膜(10片裝)380元同上同上同上59同上同上【北田】蒟蒻糙米捲-綜合口味(320g)88元同上同上同上60同上同上【義美】巧克力酥片-原味(280公克)106元同上同上同上61同上同上【卡滋】爆米花-巧達起司(120g)59元同上同上同上62同上同上【77】迷你新貴派(230g)119元同上同上同上63同上同上【Neutrogena露得清】水活保濕晶透面膜(1入)x4492元同上同上同上64同上同上【盛香珍】脆果集85g/包(約5-6小包)55元同上同上同上65同上同上【絲花】極柔化妝棉(66片/盒)81元同上同上同上66同上同上【旺旺】一定要吃-經典原味/霸道辣味(70g)x250元同上同上同上67107年7月9日17時28分許同上【HUAWEI華為】Y7Prime20185.99吋全面屏雙卡雙待機(內附專用保護套)5,990元同上同上同上68107年7月10日15時15分許175.97.0.40【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4,494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12日69107年7月11日2時13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47元同上同上同上70107年7月11日15時1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1公克2,247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13日71107年7月17日22時31分許49.217.133.40【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5公克8,987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20日72107年7月18日0時4分許同上【MONTAGUT夢特嬌】16吋輕量日本飛機輪行動辦公室行李箱(耐衝擊ABS+立體防刮PC系列)5,390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19日73107年7月18日0時18分許同上【TRUNEY】賀利氏幻彩金條5公克9,573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20日74107年7月18日0時45分許同上【煌隆】5台錢幻彩純金條(金重18.75公克)2萬8,185元同上同上107年7月21日75107年7月30日1時15分許49.218.70.67【秘傳美食料理】老街排隊名店大溪脆皮拿破崙派1盒(350g/盒)320元同上王道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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