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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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抗告人 林夢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宗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
3月5日本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收受本院108年3月5日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駁回上訴裁定(下稱原裁定)之送達(本院卷第487頁送達證書參照),抗告期間自翌日即
108年3月15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末日應為
108年3月26日(本院卷第511頁)。異議人於108年3月27日始提出民事抗告狀,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