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異議人 林夢珍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林宗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抗告駁回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106年度金上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以異議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本院卷第501頁至第502頁),異議人不服,於108年3月27日提出民事抗告狀,依上開說明,應視為對原裁定聲明異議。又異議人係於108年3月14日收受原裁定之送達(本院卷第
503頁送達證書參照),抗告期間自翌日即108年3月15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末日應為108年3月26日(本院卷第511頁)。異議人於108年3月27日始提出民事抗告狀,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