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七0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七0號│├─┬──────────┬─────────┬───┬──────┤│編│發行公司│證券編號檢碼│股數│備註││號││年度股別/數│││├─┼──────────┼─────────┼───┼──────┤│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82NX0000000│466│#000000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