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甲○○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