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99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巫胡港 、 巫胡賢德 、 巫根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關於請求標的二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債務人巫胡港、巫胡賢德、巫根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