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玲玲 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
定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未婚,與母親 謝侯 蒞租屋居住。再查,聲請人仍任職於潮洲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依據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及101年度薪資單所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於扣除勞健保費後,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530元,實際可支配所得為18634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及101年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3744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18634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3744元後,每月僅剩1489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所應負擔之母親扶養費,以100年度70歲以上受扶養人免稅額每人每月10250元之標準計算,扣除其母所領之每月7200元之老人年金,扶養費用為3050元,另以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為聲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則債務人每月所必須之生活費用為14940元(11890元+3050元),亦即其所提每月還款3744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均用於清償,已傾其所餘之所有,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8451│0.84%│3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8968│0.41%│15│├──────────┼──────┼─────┼──────┤│台新資產管理公司│349435│15.90%│595│├──────────┼──────┼─────┼──────┤│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580573│26.41%│989│├──────────┼──────┼─────┼──────┤│聯邦商業銀行│463986│21.11%│79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36015│15.28%│57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6829│13.50%│505│├──────────┼──────┼─────┼──────┤│富邦資產管理公司│124102│5.65%│212│├──────────┼──────┼─────┼──────┤│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124102│0.91%│34│├──────────┼──────┼─────┼──────┤│債權總額│2,198,359│每期金額│3,744│├──────────┼──────┼─────┼──────┤│清償成數│約12.26%│清償總額│269,568│└──────────┴──────┴─────┴──────┘